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豆粕继续征收增值税

时间:2010-03-03 14:00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:海峡畜牧兽医网 点击:

  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接到部分地区反映,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。对此,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10]75号,下称通知),就有关问题作出明确,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  通知指出,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,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,均免征增值税。同时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》(国税函[2002]716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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